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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孙绪玷与被执行人王光萍、韩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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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绪玷。被执行人王光萍。被执行人韩德顺。

申请执行人孙绪玷与被执行人王光萍、韩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李文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