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绪玷。被执行人王光萍。被执行人韩德顺。
申请执行人孙绪玷与被执行人王光萍、韩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李文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