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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良令与韩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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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良令,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韩军民,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良令与被执行人韩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9日到庭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