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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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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中旅广场齐云某18C,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龙某,男,汉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1-505,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龙响城,男,汉族,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502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庆与被执行人龙文生、龙响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龙文生、龙响城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文生、龙响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龙文生、龙响城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416100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