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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彭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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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迎兵。被执行人洪涤辉。被执行人邓娟。

彭迎兵与洪涤辉、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涤辉、邓娟的财产(以人民币5088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