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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刘国强与孙好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1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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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好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民清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孙好鹏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春生

书记员: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