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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随云峰与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7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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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随云峰,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倪勇,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泾县。

申请执行人随云峰与被执行人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云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倪勇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勇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倪勇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57223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