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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欧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宝法执字第2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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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少花。被执行人黄海东。

申请执行人欧少花与被执行人黄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7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查证结果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代理审判员:洪英利审判员:薛玮玮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