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国威。委托代理人易建国。被执行人文惠筹。
申请执行人文国威与被执行人文惠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由于案外人田艳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已裁定驳回案外人田艳的异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惠筹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73434.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林锋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