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宇平,男。被执行人刘宏民,男。
申请执行人刘宇平与被执行人刘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宇平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宇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0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