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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邹养国与被执行人钟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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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养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钟长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钟长安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长安按期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但被执行人钟长安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长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钟长安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长安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钟长安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钟长安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钟长安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文皓

书记员:安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