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晓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淑贤,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康晓荣与被执行人杨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晓荣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执行回部分案款8298.88元,余款被执行人杨淑贤承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晓荣1500元直至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淑贤如不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康晓荣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