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忠义,男。被执行人沈玉香,女.
申请执行人徐忠义与被执行人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忠义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2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14日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8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忠义如发现被执行人沈玉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