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高冶如与被执行人甄振国、曹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莲执裁字第000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冶如,男。被执行人甄振国,男。被执行人曹声玉,女。

申请执行人高冶如与被执行人甄振国、曹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冶如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万元及诉讼费1.5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声玉持有的西安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被执行人曹声玉名下房产所有的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广场1603室、1703室、0104室已被雁塔区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声玉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6月6日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冶如如发现被执行人甄振国、曹声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