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滨。被执行人秦建峰。
申请执行人田滨与被执行人秦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滨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931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7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建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