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俊菊。被执行人孙书占。
申请执行人陈俊菊与被执行人孙书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俊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均无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过户至另一人名下。因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58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陈俊菊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书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