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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颜友智、曹云霞与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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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友智,男。申请人曹云霞,女。被执行人史艳,女。被执行人孙胜利,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名下的银行存款贰拾万零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整(2099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