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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蕴兰与张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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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蕴兰,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教育**楼。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上河西村**。

李蕴兰诉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贤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李蕴兰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刚之父张珠焕代为交纳执行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李蕴兰表示放弃下余部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陈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