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蕴兰,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教育**楼。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上河西村**。
李蕴兰诉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陈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贤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李蕴兰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刚之父张珠焕代为交纳执行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李蕴兰表示放弃下余部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陈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