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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春香与陈建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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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春香,女,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被执行人陈建会,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八鱼村**

本院在执行杜春香与陈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春香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吴军强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赵民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