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刚、李爱美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0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刚,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路**。申请执行人李爱美,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路**。被执行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晓勇,任董事长。

袁刚、李爱美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21日,依法作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8月21日归还原告袁刚,李爱美借款本金及利息56366。33元,剩余款项549330.82元及利息,被告分别在2012年9月21日前归还借款150000;在2012年10月21日前归还借款150000元;在2012年11月21日前归还借款150000元;在2012年12月21日前,归还借款99330.82元,并承担2012年7月10日至本笔借款还清值日产生的利息(利率为20‰),利息分段计算。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2年9月21日前应付款项,剩余到期款项来自觉履归还。故权利人袁刚,李爱美于2012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义务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2012年10月21日前及2012年11月21日前应,归还的借款合计3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故申请人本次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袁刚,李爱美申请执行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中2012年10月21日,11月21日两笔应付3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