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云峰,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建设银行职员,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刘义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厂长。被执行人陈红,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会计。
申请执行人刘云峰与被执行人刘义安、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1080元(本金48496元,利息1504元、执行费1080元),已从被执行人刘义安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潭衡路3号糖酒综合楼2单元5楼4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88207,建筑面积为127.17㎡)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到位。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建伟
书记员:李梦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