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陈万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经开执恢字第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陈万石,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陈万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因被执行人陈万石在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延东审判员:杨松代理审判员:周骥

书记员:刘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