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宝刚,男。被执行人葛朝,男。
本院在执行何宝刚申请执行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宝刚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2)乾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朝偿还申请人何宝刚500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2)乾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史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利军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