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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孟楠与于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铜耀新执恢字第0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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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楠,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鹏,男,汉族。

孟楠与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铜耀新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于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孟楠支付案件款4035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2013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办理了领款手续,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铜耀新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中60650元中的403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人民陪审员:程晓全人民陪审员:郝署英

书记员:魏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