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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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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峰,男,1976年12月19日生,回族,河南省人,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葛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峰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峰借款人民币2150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80000元,现尚欠135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按还款计划逐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215000元中8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