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吾贵,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林哲龙,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林琴,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末能按期履行。为此,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县房屋的财产权利。现因该房屋短期内难以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永祥执行员:曾沁执行员:陈乐光
书记员::曾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