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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与被执行人梁春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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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彦超,男。被执行人梁春生,男。

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与被执行人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07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2077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张彦超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6月24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