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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赵甲明与张忠义、贾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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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甲明。被执行人张忠义。被执行人贾莉。

赵甲明与张忠义、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7)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甲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忠义、贾莉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赵甲明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义、贾莉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