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甲明。被执行人张忠义。被执行人贾莉。
赵甲明与张忠义、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7)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甲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忠义、贾莉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赵甲明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忠义、贾莉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凤翔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