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表人薛志刚,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富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富祥履行了96000元及诉讼费4000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