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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赵富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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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表人薛志刚,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富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富祥履行了96000元及诉讼费4000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