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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林祥与王小兵、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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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林祥。被执行人王小兵。被执行人王建军。

杨林祥诉王小兵、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160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