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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周强与杨小军、张建利、王小亮、王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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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周强,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郭店镇,农民。被执行人杨小军,男,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利,女,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系杨小军之妻。被执行人王小亮,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王晓良,男,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

衡周强与杨小军、张建利、王小亮、王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