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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军民与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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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军民,男,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被执行人冯胜利,男,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高泉村

李军民诉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军民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冯胜利已自觉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军民借款本金30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3142元。下余170000元、利息12000及案件受理费4181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