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锁平,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街。被执行人寄文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段家塬村。被执行人范德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段家塬村。
本院在执行蔡锁平与寄文军、范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寄文军、范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蔡锁平本金1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