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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风琳诉贾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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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风琳被执行人贾雪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风琳诉贾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贾雪晴应支付申请人李风琳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杜智博执行员冯积科代执行员张建民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