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风琳被执行人贾雪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风琳诉贾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贾雪晴应支付申请人李风琳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杜智博执行员冯积科代执行员张建民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