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淑红被执行人姜力军
本院依据(2012)宝民一终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范淑红诉姜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姜力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淑红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30元。该案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新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力军银行存款152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