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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淑红诉姜力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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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淑红被执行人姜力军

本院依据(2012)宝民一终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范淑红诉姜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姜力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淑红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30元。该案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新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力军银行存款152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杜智博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