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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华志诚诉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韩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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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志诚。被执行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宝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华志诚诉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韩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给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解小斌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