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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少明诉王宏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08)宝渭法执字第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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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少明,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宏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宏克银行存款1037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执行员赵晓军

书记员:韩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