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少明,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宏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宏克银行存款1037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执行员赵晓军
书记员:韩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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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少明,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宏克,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宏克银行存款1037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执行员赵晓军
书记员:韩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