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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瀚与潘松青、陈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松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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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瀚,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松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君,女,汉族。

拍卖被执行人潘松青、陈文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路园林都市x栋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默升审判员:张海平审判员:汪保平

代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