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斌华,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凌琼娥,女,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志清,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峰,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
冻结被执行人潘志清、石峰银行存款7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黄长春审判员:查道舟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