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许百海诉石丙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松执字第014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百海,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丙水,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黄长春审判员:查道舟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