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百海,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丙水,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黄长春审判员:查道舟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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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百海,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丙水,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黄长春审判员:查道舟
书记员:黄星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