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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齐泽民与王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松执字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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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泽民,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青,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松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松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青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王松青至今仅支付45000元。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松青所有的位于宿松县汇口镇德化路三层楼房一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沈默升审判员:黄长春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