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国中,男,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毕华,男,成年人,汉族,宿松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拍卖被执行人郑毕华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东环一路东方盛世XXX幢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汪保平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虞盛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