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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周康、吴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松执字第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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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康,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吴新华,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周珍香,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周康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黄长春助理审判员:沈家国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