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康,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吴新华,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周珍香,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周康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黄长春助理审判员:沈家国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