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音波。被执行人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唐音波与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15元、执行费260元等。在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