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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高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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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进,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大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初。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7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大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