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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欧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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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凯亮,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邝树斌,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玉霞,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欧凯亮与被执行人邝树斌、林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邝树斌、林玉霞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