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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公苗苗、季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6执1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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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公苗苗,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季德华,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苗苗与被执行人季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崇钧

书记员:李凤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