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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满孝与赵军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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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满孝,男,生于1972年4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时代花园****。被执行人赵军锁,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

史满孝诉赵军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满孝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军锁归还其借款本息184519.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军锁离婚后,外出躲债,具,具体住所不明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满孝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