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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改昌与任军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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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改昌,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陕机路**。被执行人任军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

秦改昌诉任军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改昌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军让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改昌借款本金10000元,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24元。下余31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