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改昌,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陕机路**。被执行人任军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
秦改昌诉任军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改昌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任军让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改昌借款本金10000元,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24元。下余31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