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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博强与赵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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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博强,男,生于1983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申请执行人赵锋刚,男,生于1982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周原镇。

本院在执行李博强与赵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博强2013年9月4日以申请执行的案件尚未到强制执行期,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31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