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宝鸡市供电局陈仓供电分局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被执行人符海波,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
本院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觉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